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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華捷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培穗 被 上訴人 羅如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9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99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 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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