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華捷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培穗
被
上訴人 羅如明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5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
足憑,是
依
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