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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   告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玉成 訴訟代理人 陳清德 被   告 龍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股東會之決議,而被告之公 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村0000000號等情,有公司變更 登記表1 份存卷可查,可採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裁定移送之。至於被告雖以提出答辯狀,否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書狀之提出以言詞為辯論,與同法第25條 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而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 定之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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