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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李金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聖弘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淅芸 訴訟代理人 蔡踵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踵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弘電腦有限公司、立曜電腦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9,8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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