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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精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1382號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3,702,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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