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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佳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欽全 被   告 鴻睿數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淑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6,218 元, 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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