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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佳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欽全 被   告 鴻睿數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 以104 年度訴字第13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290元,104 年8 月14日送達原告指 定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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