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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5號 上 訴 人 劉保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宏、京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1385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8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0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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