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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世界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傑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被   告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全 被   告 黃正園       黃宗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陳宏廷律師       簡銘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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