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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全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黃正園       黃宗元 上列上訴人等與世界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訴字第14 04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7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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