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
被告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萬全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黃正園
黃宗元
上列上訴人等與世界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訴字第14
04號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75,3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8,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