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6號
原 告 元宸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永樑
被 告 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
解除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