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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6號 原   告 元宸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樑 被   告 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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