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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佣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8號 上 訴 人 環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允蘋 被 上訴人 呂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7 月1 日裁定,限令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分別於105 年7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今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訴即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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