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8號
上 訴 人 環興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允蘋
被
上訴人 呂嘉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7 月1 日裁定,限令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分別於105 年7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訴即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