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536號 原   告 黃建發 被   告 仲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成       江憶莉       江武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以桃園市 桃園地政事務所以桃字第○○八六一○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 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 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 限,此亦為同法第322 條第1 項所明定。查本件被告公司業 已解散,然未曾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人等事 實,有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0 4 年5 月20日新北院清民科字第031093號函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8 至9 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全體董事 擔任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是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即為江武生、張家成及江憶莉,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訴外人上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牛公司),因經營乳品販 售生意,需向被告大量購買空瓶,為擔保上牛公司事後歸還 奶品空瓶,遂與原告之父約定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 不動產)設定本金1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 高限額抵押權)與被告公司,並約定存續期間為自73年4 月 10日起至78年4 月9 日止,嗣原告因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惟上牛公司與被告公司交易期間,無上開擔保債權存 在,且時效業已完成。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 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並聲明:(一)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73年4 月16日以桃園市桃 園地政事務所以桃字第00861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180 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認諾原告之權利主張,同意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 記等語。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 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 有明文。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 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且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 序陳稱:對原告主張認諾,因兩造無債務,當需塗銷最高限 額抵押權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至背面),被告公司既已對 原告主張訴訟標的為認諾,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為被告公 司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係命被告 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規定,待 判決確定,視為被告已為意思表示,本質上不適於宣告假執 行,又原告雖聲請假執行,與法不符,應予駁回。且本件訴 訟雖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判決,惟不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1 款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 │土地標示 │ ├──────────┬──┬──┬──────┬──┬─────┬────────┬─────┤ │土地坐落 │地號│地目│ 面 積 │權利│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 務 人│ │ │ │ │(平方公尺)│範圍│ │ │ 兼 │ │ │ │ │ │ │ │ │設定義務人│ ├──────────┼──┼──┼──────┼──┼─────┼────────┼─────┤ │桃園市○○區○○○段│961 │ 建 │107 │全部│黃建發 │上牛實業有限公司│黃文信 │ └──────────┴──┴──┴──────┴──┴─────┴────────┴─────┘ ┌──────────────────────────────────┐ │建物標示 │ ├───┬───┬────┬────┬───────┬─────┬──┤ │建號 │基地坐│建物門牌│建築式樣│樓層面積(平方│附屬建物(│權利│ │ │落 │ │及主要建│公尺) │平方公尺)│範圍│ │ │ │ │築材料 │ │ │ │ ├───┼───┼────┼────┼───────┼─────┼──┤ │桃園市│桃園市│桃園市鎮│住家用 │1層:61.33 │陽台:6.37│全部│ │桃園區○○○區○○街○○號│加強磚造│2層:73.28 │平台:6.37│ │ │小檜溪│小檜溪│ │ │騎樓:11.95 │ │ │ │段2010│段961 │ │ │總面積:146.56│ │ │ │建號 │地號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