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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1號 原   告 燁利電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吳展旭律師 被   告 劉育麟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   告 律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正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 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告劉育麟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嫌疑 經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11 號案件審理中,該案之審理結 果將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 必要,故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裁定,於本院104 年度簡上 字第311 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上 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14 號判決確 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附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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