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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7號 原   告 張秋即藝尚禮品工藝社 被   告 全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伍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12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 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 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曉芳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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