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
原 告 台灣袋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英傑
被 告 鴻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東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00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1387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