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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09號 原   告 許奎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被   告 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傢俱 商品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第13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 明:「雙方對本合約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時,同意以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6 頁)。則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合 約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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