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09號
原 告 許奎
訴訟
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
被 告 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
兩造所締結之傢俱
商品服務合約(下稱
系爭合約)第13條約定
合意管轄,其載
明:「雙方對本合約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時,同意以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影本在卷
可稽(見本
院卷第6 頁)。則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合
約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