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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聶振平       聶亞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阿尼彭(音)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 字第1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萬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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