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聶振平
聶亞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阿尼彭(音)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友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
字第1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萬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