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告 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瑞穗
被 告 聯環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冬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聯環鋼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聯環鋼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15,972 元,
應繳
裁判費37,8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7,32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