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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裝修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金誠貨櫃實業社即游秋發 被   告 世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裝修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本件「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   原告為何種給付之具體內容。如請求被告為金錢給付,應具   體敘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 二、兩造間合約書完整影本。 三、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及相關單據。 四、原告何時進場施作、何時完工及已完工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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