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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 淙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淙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告 光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2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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