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 淙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淙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告 光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華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55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2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