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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6號 原   告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堂樑 被   告 鑫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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