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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   告 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茂松 被   告 林博文       張碧容       曾國珉       許銘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博文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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