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 告 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林茂松
被 告 林博文
張碧容
曾國珉
許銘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博文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