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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6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 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補正之上訴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 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 ,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562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