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96號
上 訴 人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瓊芬
被
上訴人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訴字第199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
萬5,63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 萬6,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