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96號 上 訴 人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被 上訴人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訴字第199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 萬5,6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