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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璋 被   告 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錩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9 萬5,201 元,應繳裁判 費3 萬6,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3 萬6,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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