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義璋
被 告 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豐錩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9 萬5,201 元,應繳
裁判
費3 萬6,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3
萬6,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