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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綠鄉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1,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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