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綠鄉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明達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1,21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2,06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