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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16號 原   告 立偉模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基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153 元 ,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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