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十二點原生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解沛翰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極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
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9,660 元(本訴部分1,
066,150 元,反訴部分343,51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43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