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開發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5號 原   告 漢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如 被   告 磐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 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 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 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 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強制執行;在確認之訴, 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 旨;在形成之訴,應表明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變更 或消滅之法律效果。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 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固陳明:被告應返還已給付之開發費用等語 。然原告並未具體陳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數額?參諸前揭 說明,原告既提起給付之訴,則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 內容,且須明確特定而適於強制執行,據此,原告之起訴顯 未具備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法尚 屬可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