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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開發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5號 原   告 漢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如 被   告 磐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開發費用。然原告 並未具體陳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數額之開發費用?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應受判決之事項,此項裁定於104 年12月1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而原告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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