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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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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7號 原   告 林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宏 被   告 榮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美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69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7,5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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