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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原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佺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1,195 元(本訴部分1,082, 235 元,反訴部分1,528,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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