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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5號 原   告 噗噗車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龍 訴訟代理人 周子言 被   告 同華鋁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大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1,163,3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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