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5號
原 告 噗噗車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永龍
訴訟代理人 周子言
被 告 同華鋁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大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1,163,39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58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上
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