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武添
楊宏興
彭玉美
鄧智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野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天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