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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珠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849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5,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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