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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盛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潤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 度訴字第288 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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