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盛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潤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
度訴字第288 號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