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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長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丁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百 兆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66,025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500 元, 尚應補繳6,770 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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