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芊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柳銓
被 告 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峰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理 由
一、
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
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
報結後改分
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
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訂。
二、
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以貨款
請求權請求給付貨
款,
嗣於104 年3 月9 日民事
陳報狀將
訴訟標的及
請求權基
礎變更為票據請求權請求給付票款,是原通常訴訟事件因訴
之變更,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範
圍,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
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
序繼續審理。
三、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