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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芊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柳銓 被   告 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 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 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 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以貨款請求權請求給付貨 款,嗣於104 年3 月9 日民事陳報狀將訴訟標的及請求權基 礎變更為票據請求權請求給付票款,是原通常訴訟事件因訴 之變更,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範 圍,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 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 序繼續審理。 三、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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