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玉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樑闆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8,86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7,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