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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樑闆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8,86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7,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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