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   告 聯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鏵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2,407 元, 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 繳10,29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