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敦豪全球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莫兆輝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品君律師
被 告 久貳吉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裕
被 告 上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直義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 告 梁莉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