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勝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台北世外桃源互助協進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984 元(計算式:1650,000元×
3767㎡/7858 ㎡《1919㎡+634 ㎡+304 ㎡+1234㎡+3767㎡=
7858㎡》=790,98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