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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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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4號 原   告 永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微學館文化事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微學館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2,518 元,應繳裁判 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67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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