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忠璿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欣榮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純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4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