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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0號 原   告 談福民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李雲平 被   告 嘉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桃交簡字第1558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雲平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本院刑事簡 易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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