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0號
原 告 談福民
訴訟
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李雲平
被 告 嘉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桃交簡字第1558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雲平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本院刑事簡
易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