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0號
原 告 談福民
訴訟
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李雲平
被 告 嘉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上開被告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裁定於本院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155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刑事庭之函文在卷可查( 見
本院卷第105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本院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