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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   告 VPS ENG 法定代理人 JUNG Kyou Chun(鄭奎天)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   告 正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佳成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六最末行,應增加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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