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 告 VPS ENG
法定
代理人 JUNG Kyou Chun(鄭奎天)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 告 正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佳成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六最末行,應增加
「其
假執行之
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