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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慶 被 上訴人 泰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124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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