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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車輛維修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振好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平祥 被   告 世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雅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93萬4592元,應繳裁判費1 萬24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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